从法律法规层面分析德国劳务政策有以下一些特点:
(一)市场准入门槛高
德国《就业促进法》对输入外籍劳工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
1. 就业机会难得
德国就业政策就是确保德国人及与德国人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有优先的就业机会,防止输入劳工对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就业结构、区域及行业产生不良影响;雇主须优先聘用德国人及具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只有当德国人或法律上与德国人具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不能从事该工作,且雇主在一定期限内确实未能在本国聘到合适人员,才可聘请外籍劳工;对于经过劳工局提供的培训后,德国人及与其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可以从事的工作,则应将该工作岗位提供给上述人等;严禁黑工。
从这一原则可以看出,能入境德国工作的劳工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是:具有德国雇主所需的,且德国人或与德国人有同等就业权利的外国人所不具备特别的技能。
按规定,德国公司、企业、学校、团体、个体雇主等如有雇佣外籍劳工的需要,必须先以广告等形式在国内寻找,确定无适应者后才向劳工部门提出申请,经德国劳工部门、外国人事务管理局批准同意,才能允许外籍劳工来德国工作。
2. 工作许可难得
非欧盟成员国公民打算在德国工作,必须申请工作许可。工作许可只发给有居留权的外籍人士,工作许可由工作地劳动局颁发。为了保障德国国内优先就业,德国对劳务输出实行严格控制。同类工作,凡是德国人可以胜任的,不给外国人去做。1973年11月23日开始实施的德国《社会法》第三卷第285条第3款规定,原则上停止向不在德国的外国工人颁发工作许可。没有工作许可,就不能进入德国工作。此外,《外国人法实施条例》、《非德国工人工作许可条例》、《外国人入境、居留管理法》等法规对外国人颁发劳动许可做了严格规定。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如依据德国《建筑业管理条例》,进入德国从事建筑业工作的人必须通过德国技师考试,具备技师资格,才能获得从业许可。技师考试用德语进行,考试分专业技能、专业理论知识、企业经营和法律知识以及职业和劳动教育知识等四个部分。《手工业条例》第三部分第一章第46条和《建筑工程发包条例》第三部分都对之有详细规定。
(二) 签证手续纷繁复杂
按照德国的《外国人法》和《就业条例》等相关法律,原则上一个外国人要进入德国就业,必须向所在国德国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德使领馆再将申请转德国外国人管理局,后者征询劳工局及行业协会意见后作出给予或拒绝签证的决定。比如中国厨师赴德,先要经过中国对外承包商会审查签证申请材料、预约面试时间,然后由本人前往德国驻华使领馆进行面谈。面谈之后,德机构要通过电话联系厨师培训过的学校和和工作单位进行确认,然后再将申请材料寄到德国外国人管理总局。在德国流程大体是:外国人管理总局→签约地劳工局、移民局→外劳职介中心→签约地劳工局、移民局→外国人管理总局→德驻华使领馆。要走完整个程序,也就是获得签证所耗时间短则3到5个月,长则半年以上。不但签证周期长,而且拒签率相当高。